孙进才律师听后,满意地点了点头:“你们分析得都很到位。我们还要考量到对方可能会在庭外对我们的证人进行威胁或者利诱,此等行径严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中关于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,是对司法秩序的公然破坏。所以,我们要提前做好证人保护措施,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证人保护令,安排专人负责证人的安全与心理疏导工作,确保证人能够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如实作证。同时,在证据的呈现顺序上也要精心筹谋设计,先抛出一些确凿无疑且冲击力较大的证据,在庭审初期就奠定我们的优势地位,打乱对方的阵脚,然后再逐步深入地展示整个犯罪网络的全貌,让法官和陪审团能够清晰地理解案件的复杂性与严重性,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裁决。”
李如昼在一旁认真地听着,不禁对这些专业的法律分析感到钦佩:“孙律师,你们考虑得如此周全,让我对这场诉讼充满了信心。不过,我还有一个疑问,如果对方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拿出一些我们未曾掌握的所谓‘新证据’来反驳我们,我们该如何应对呢?”
孙进才微微一笑,说道:“这确实是一个需要警惕的问题。我们在庭审前就要尽可能地进行证据挖掘工作,做到对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了如指掌,穷尽一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。但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,首先我们要冷静分析这些‘新证据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。若经审查判定是虚假证据,我们要及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中关于伪造证据的处罚规定予以揭露其伪造的痕迹,通过专业的鉴定手段或者逻辑推理来证明其不可信;如果是有一定关联性但被对方歪曲解读的证据,我们要重新梳理我们的证据体系,以更有力的论据来反驳对方的观点,并且强调我们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连贯性,让法官明白对方的‘新证据’只是孤立的、不足以影响案件整体走向的因素,避免其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不当干扰,从而确保案件审理能够在法律的轨道上公正进行。”
林老师点点头。
孙进才接着把步骤计划粗粗写在纸上给林老师和李如昼看:
第一步,准备好所有的录像证据,确保这些证据清晰、完整,能够清楚地证明恶霸的敲诈勒索行为。
第二步,写一份详细的报案材料,把恶霸敲诈勒索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、金额等情况都写清楚。
第三步,带着证据和报案材料去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。敲诈勒索是一种犯罪行为,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。
马小玲接着说道:“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的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在这个案件中,这些恶霸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。”
林老师点头表示赞同:“没错,我们要以法律为武器,让他们无法辩驳。同时,我们也要利用舆论的力量,将这些商家的遭遇公之于众,让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这件事情,给他们更大的压力。”